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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衍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0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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