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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禹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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