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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登洲
被 告 劉建評
詠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沛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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