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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麗娥(即陳顯貴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均(即陳顯貴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臻(即陳顯貴之承受訴訟人)
陳緯宸(即陳顯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政機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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