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重附民,1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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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吳阿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原告 林永鴻
原 告 林文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原 告 林永麒
原 告 林淑婷
被 告 吳界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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