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段保賢 住○○市○○區○○里○○○街00號0 樓
黃淑玲
被 告 王嘉宏
王敏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