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重附民,26,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王柏欽
被 告 林嘉瑩
朱可瑄即博登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林嘉瑩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