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重附民,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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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沈啟宗
輔 助 人 沈柏源
被 告 鐘健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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