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附民,13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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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新發 (住所詳卷)
陳金珠 (住所詳卷)
陳秀卿 (住所詳卷)
被 告 邱柏瑋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1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31),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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