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律師
被 告 李政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政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張嘉玲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3年4月11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41至42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