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廖彥茗
被 告 廖峻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