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附民,23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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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黃○○(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沈鴛鴦(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17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黃郁姈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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