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附民,25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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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石智文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
陳秋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薈伃
被 告 洪建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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