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附民,30,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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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邱筠喬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泊鈜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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