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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徐綾
被 告 林俊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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