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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李亦軒
被 告 李宇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112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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