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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黃麗雲
黃靜正
黃宏鈦
黃細娟
黃恭賜
被 告 賴廷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4號;
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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