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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琨智(住所詳卷)
被 告 楊振記(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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