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交附民,85,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琨智(住所詳卷)
被 告 楊振記(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