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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BL000-A112013A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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