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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凱
指定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凱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於偵查中以原羈押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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