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六簡,279,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芳富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芳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互有嫌隙,未以理性方式解決,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顯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