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六簡,4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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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惠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惠玲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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