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六簡字第91號),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1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偵字第9112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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