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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黃士庭
附民被告 賴家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9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楊謹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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