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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就被告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予辦理,因此,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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