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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銘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銘岳前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92號裁定駁回抗告,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觀執字第121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13頁至第15頁,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卷第81頁)。
又被告是於民國110年7月22日22時48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鄧雨賢公園前經警盤查,而將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窗外丟出,為警逮捕,並扣得上開毒品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雲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被告所有,且為違禁物無誤,故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往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2.001公克 (淨重) 1.992公克 (淨重)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4號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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