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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雅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緩字第7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雅屏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01號分別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被告違反商標法部分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鑰匙圈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鬼滅之刃」之鑰匙圈(聲請書誤載為仿冒商標物)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係被告所有之不法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刑法第40條第3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規定。
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故被告所犯之罪,如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以外之罪,即不適用同法第98條沒收之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權商品,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0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8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1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迄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8號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經抽鑑後,均係屬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顯然屬於侵害商標權之物。
附表編號1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仍不宜使其流通在外,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㈡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0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本案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因為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無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之適用,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商品,業據證人鍾昊恩證述、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且係被告所有,堪認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得沒收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被告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法商品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且被告已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支付賠償金1萬元完畢,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佐,上開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是以,本案倘再予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鑰匙圈 23件 沒收 2 盜版「鬼滅之刃」之鑰匙圈 45件 沒收 3 現金 500元 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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