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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許婕珍 住○○市○○區○○路00巷0號6樓
附民原告 許鈞澤
附民原告 許靜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附民被告 蕭莛臻
上列被告蕭莛臻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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