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易,67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沛宏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間已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250號
被 告 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同年3月1日,瀏覽趙綵柔(未據告訴)之粉絲專頁「甲○○律師是名副其實的詐騙夫妻檔」等貼文,及甲○○律師與當事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Tio Chao之粉絲專頁「被這位郭大律師告的莫名其妙」「大律師求你真的不要再繼續開小號騷擾我的生活了好嗎」等貼文後,遂基於妨害名譽犯意,接續在趙綵柔、Tio Chao貼文下方公開留言「他們夫妻是在做金光檔的嗎?還是男人嗎?律師和男人的臉都被丟光了」「馬的垃圾人」「人渣」等語,予不特定人共見聞,而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告訴暨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丙○○之供述:自承有留言上述內容,辯稱:重點是律 師有罵趙綵柔,因看到趙綵柔的發文,覺得律師怎麼可以做 出這樣的事情,才會留言等詞。
(二)告訴人甲○○之指訴:其於趙綵柔、Tio Chao貼文下方截圖網友蔡小宏即被告之留言,於112年4月6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告訴上情。
(三)告訴人檢具之被告上述留言截圖照片:
1.被告於112年2月28日,在趙綵柔之粉絲專頁「甲○○律師是名副其實的詐騙夫妻檔」等貼文下方公開留言「他們夫妻是在做金光檔的嗎?還是男人嗎?律師和男人的臉都被丟光了」。
2.被告於112年2月28日,在Tio Chao之粉絲專頁「大律師求你真的不要再繼續開小號騷擾我的生活了好嗎」等貼文下方公開留言「馬的垃圾人」。
3.被告於112年3月1日,在Tio Chao之粉絲專頁「被這位郭大 律師告的莫名其妙」等貼文下方公開留言「人渣」。
4.被告上述貼文有趙綵柔、Tio Chao及留言網友得共見聞。
二、核被告上述所為,係接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煥 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