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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郁賢
代 理 人 傅銘偉(年籍詳卷)
被 告 江玟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2人公然侮辱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均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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