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易,694,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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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郁賢


代  理  人  傅銘偉(年籍詳卷)
被      告  江玟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2人公然侮辱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均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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