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12年度易字第612號
112年度易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旺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0、356、1503、2643、2777、3785、3786、3831、9094、10725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283、8942、10086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前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3年1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31日宣判,惟檢察官嗣於113年1月24日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30號),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事實不同,可能屬於本案審理範圍,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防禦權及維護被害人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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