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丁泰元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可資參照。
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準此,就提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者,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後,若仍未補正,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泰元(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以及宣告沒收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3年2月29日以郵務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雲林縣○○鄉○○村○○00號,而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領,嗣上訴人於113年3月8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茲依法先於法定期間內就上開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13年4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將該裁定送達前揭上訴人之住所,於113年4月18日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領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聲請狀、上開本院裁定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