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簡上附民,14,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江宇倫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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