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聲,861,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憶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憶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憶駿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

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憶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下旬至000年00月下旬某日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判決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確定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10號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5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判決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確定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備 註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9日 111年2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9號、111年度偵字第647、1393、1620、20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8、329號 判決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 確定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備 註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①編號2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5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