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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侯勝哲
張美君
共 同 自訴
代 理 人 王佑中律師
被 告 廖献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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