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虎簡附民,16,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鍾訓育(住所詳卷)
被 告 黃文權(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虎簡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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