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訴,35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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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永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1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乙○○,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甲○○於000年0月間,以其工作需要使用信用卡加油、打電動等語為由,向乙○○借用信用卡,乙○○遂將其前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背面未有乙○○之簽名,下稱玉山信用卡)借予甲○○使用。

嗣於108年12月20日,乙○○向甲○○表示該玉山信用卡信用額度已經不夠,要刷爆了,要求甲○○不要再刷卡使用該玉山信用卡。

詎甲○○知道乙○○已不同意其繼續使用玉山信用卡,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乙○○之玉山信用卡,佯裝為乙○○同意授權,以免簽名之方式刷卡購買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價格之油品,使上開各該編號所示加油站及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誤信該等交易係由乙○○授權所為,因而完成交易,詐得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交易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油品。

㈡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7至27號所示之時間,佯裝乙○○同意授權而消費,以手機連接至GOOGLE PAY之店家,購買如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或網路服務,過程中未經乙○○之同意,逕以乙○○之玉山信用卡進行線上刷卡付款,而在手機上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等資料,足以表示締結信用卡消費契約之用意,以偽造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向GOOGLE PAY之店家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致GOOGLE PAY之店家陷於錯誤,交易完成並提供甲○○如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價值之遊戲點數或網路服務利益,甲○○因而詐得免於支付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遊戲點數、網路服務費用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乙○○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乙○○收受玉山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後,始知遭甲○○盜刷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乙○○之證述(偵7205號卷第293至297頁,偵2855卷第9至11頁)。

㈡乙○○與被告之微信對話翻拍照片1份(偵2855卷第21至22、33至34頁)。

㈢乙○○申辦之玉山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消費明細一覽表各1份(偵2855卷第28至31、76至79頁)。

㈣玉山信用卡發卡通知函影本(偵卷2855號卷第32頁)。

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62號判決(偵2855號卷第125至134頁)。

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偵2855號卷第123至124頁)。

㈦對話紀錄(偵7205號卷第47至185、309至319、391至399、403頁)。

㈧被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77至83頁)。

㈨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10月3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4877號函暨補充說明1份(本院卷第145、149頁)。

㈩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11月17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5619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卷第181至183頁)。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205號卷第39頁)。

被告之供述(偵7205號卷第11至15頁,偵2855卷第5至8頁,偵10122卷第37至39頁,本院卷第65至75、123至134、159至170、198、204、210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6罪);

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17至27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11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附表編號17至27部分,其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網路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時,亦係從事詐欺得利犯行之一部,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16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1罪)共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盜刷他人之信用卡犯行,各次盜刷行為均足生損害於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顯非侵害同一法益。

且被告於不同時間,以實體刷卡、線上交易之不同盜刷方式,或向不同之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店持以行使而侵害不同法益,或於不同地點為之,各次行為明顯可分,而與接續犯之要件有別,自應分論併罰,亦無從依行為日期論以接續犯一罪,是公訴意旨認就附表編號1至16、17至27部分之犯行,各論以接續犯等語,並非可採。

㈤爰審酌被告用曾與乙○○交往之機會,於乙○○停止授權後,擅自以乙○○之名義使用玉山信用卡,後續並為多次盜刷、線上購買遊戲點數之行為,行為次數甚多,對玉山銀行、乙○○造成相當之損害,所為實不可取。

被告有詐欺取財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取得乙○○之諒解,未與乙○○達成和解或賠償。

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入監前從事土水的小承包工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復衡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之犯行,均係於108年12月至000年0月間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及文書之公共信用,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共27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未扣案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價值之油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被告取得免付遊戲點數、網路服務費用之不法利益,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有相當於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犯罪所使用之玉山信用卡,為乙○○所有,非被告所有,且乙○○已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即失去功用,既非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於線上刷卡所使用之智慧型手機,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供稱:是我自己的手機,後來手機好像丟了等語(本院卷第210頁),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堪認欠缺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內容 主文及沒收 1 108年12月20日 日升加油站(雲林縣○○市○○路000號)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8年12月21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8年12月22日 中油-義和站(雲林縣○○鄉○○路00○0號) 13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8年12月22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8年12月25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8年12月27日 中油-石卓站(嘉義縣○○鄉○○0○0號) 5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8年12月27日 日升加油站 6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陸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8年12月29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8年12月31日 中油-佳得美斗六站(雲林縣○○市○○路○段000號)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9年1月2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9年1月3日 日升加油站 7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柒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9年1月3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9年1月8日 中油-佳得美斗六站 8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捌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9年1月9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9年1月10日 日升加油站 5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佰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9年1月13日 日升加油站 1000元 加油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油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9年1月3日 線上消費GOOGLE*GAMESOFA 60元 遊戲點數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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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9年1月3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649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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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9年1月4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487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相當於新臺幣肆佰捌拾柒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9年1月9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759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相當於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9年1月18日 線上消費GOOGLE*MACHAPP 121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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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9年2月11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487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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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9年2月11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759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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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9年2月18日 線上消費GOOGLE*MACHAPP 121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相當於新臺幣壹佰貳拾壹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09年4月14日 線上消費GOOGLE*HYPERCONNECT 649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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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9年4月15日 線上消費GOOGLE*MACHAPP 121元 遊戲點數及國外交易服務費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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