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凰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日期欄「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凰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繫屬本院。
本件判決係於113年1月16日作成,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日期欄「112年1月16日」之記載顯屬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