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8分宣判,惟因告訴人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訂於同日下午2時10分就該附帶民事訴訟行言詞辯論程序,為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之規定,使本案與該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