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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MAM BASHORI(印尼籍,中文譯名:伊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IMAM BASHORI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IMAMBASHORI(印尼籍,中文譯名:伊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羈押3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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