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重訴,2,2024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得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陳家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04、7069、707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113年8月22日14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3年9月25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8月22日14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卷證較為繁雜,且公訴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主張部分被告涉犯起訴罪名以外之罪嫌,而可能涉及起訴效力擴張之問題,本院業已保障當事人、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為妥適判決並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