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得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陳家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04、7069、707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113年8月22日14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3年9月25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8月22日14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卷證較為繁雜,且公訴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主張部分被告涉犯起訴罪名以外之罪嫌,而可能涉及起訴效力擴張之問題,本院業已保障當事人、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為妥適判決並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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