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啓斌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孟勳
選任辯護人 宋範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04、7069、7070號),前經辯論終結,惟有待其他共同被告審結之必要,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其他共同被告部分業已辯論終結,本案爰定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