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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慶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5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78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癸○○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無正當理由提供代價徵求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其同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但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內有未滿18歲之人),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
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無證據證明癸○○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進行詐欺取財),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吳狄(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李智文(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有部分款項並未經轉匯至本案帳戶,癸○○所應負責者是有轉匯至本案帳戶之部分,詳附表二記載),又再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後,再為提領。
癸○○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並掩飾或隱匿轉帳至本案帳戶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
二、案經辛○○等人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等單位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丁○○等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7至33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7至33頁、第42頁),並有附表二相關卷證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騙附表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於附表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附表二所示之甲、乙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又再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達到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之洗錢目的,分別侵害附表二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
查本件被告行為後,112年6月14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審理中始坦承犯行,自有為修正前後法律比較之必要。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是被告對於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之刑。
㈣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衡酌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害墳墓屍體、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而後假釋出監;
嗣後被告另因竊盜案,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前開假釋並經撤銷,被告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於107年5月1日(5年內)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素行難謂良好。
被告前開之詐欺前科,是其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所涉犯之案件,然其未記取教訓,於本件中仍再度將本案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不易遭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不該。
參以被告犯行之動機、手段、與本案帳戶相關之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標的之金額,以及被告表示目前在監,沒有能力賠償,故未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見本院卷一第143頁)等情。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情節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等節。
並考量檢察官表示:本件被告對本案詐欺集團的配合度相當高,設定很多約定帳戶,到警局時,有袒護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請考量被告本案參與程度、犯罪罪質,以及被告說詞反覆,態度不佳,直至審理程序提示開戶事證,始為承認,耗費司法資源,從重量刑、被告表示:本案我是不確定故意的情形,我沒有要袒護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非故意反反覆覆、態度惡劣,本件我坦承犯行,希望可以從輕量刑,我父親80幾歲,有在洗腎,一個禮拜2、3次,我孩子給他照顧,現在我孩子正值成長期間,希望能讓我早一點回去陪伴他們等量刑意見(見本院卷二第45頁),暨其自陳學歷國中肄業、離婚,前妻已逝世、有2個未成年小孩,現在由父母照顧,入監前從事木雕、木刻、繪畫等文化創作、疫情前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0,000、50,000元,後來疫情大概20,000、30,000或是10,000、2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至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尚非甚高,是本院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爰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或具事實上處分權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查本件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將遭詐欺款項匯入附表二之甲、乙帳戶後,該些款項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嗣後又再經轉匯至他人之金融帳戶,再為提領,是可知本件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均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該部分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洗錢標的。
㈡另被告稱:對方當初原本說要給我薪水,但我沒有拿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3頁),卷內亦無其餘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利益,是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何利益,本件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㈢至本案帳戶中尚有餘額227,094元(見偵14605號卷第63頁),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該些款項與本件告訴人、被害相關,是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相關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相關帳戶 備註 1 甲帳戶 吳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2 乙帳戶 李智文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附表二: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轉匯帳戶 相關卷證及出處 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1 編 號 ⑶ ︶ 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LuCia」結識丙○○,向其佯稱可透過【WFDCOIN】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110年12月9日 19時47分 9,000元 甲帳戶 ①110年12月8日 12時8分(起訴書載為9分) 1,388,300元 ②110年12月9日 8時53分 95,000元 ③110年12月9日 10時10分 216,500元 ④110年12月9日 12時40分 168,700元 ⑤110年12月13日9時30分 153,700元 ⑥110年12月13日11時38分 109,767元 ⊙其餘款項遭轉匯至非本案帳戶。
本案帳戶 ①被害人丙○○之證述(警321D號卷第88至89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21D號卷第1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321D號卷第91頁、第100頁、第104頁、第123至125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存款基本資料、111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2806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客戶地址條列印(警048號卷第7頁、第229頁;
警511號卷第2至5頁反面;
警153號卷第47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警321D號卷第129頁) ⑦【WFDCOIN】APP平台網頁擷圖(警321D號卷第129頁) ⑧與社群網站Facebook ID「Lu Cia」、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之對話紀錄擷圖(警321D號卷第129至130頁) 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1 編 號 ⑴ ︶ 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前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張貼投資訊息,辛○○瀏覽後,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A神」加為好友,其推薦【BIK平台】APP給辛○○,佯稱此獲利比股市更豐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臨櫃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8日 12時2分 2,244,000元 ②110年12月10日15時14分 2,808,000元 ①告訴人辛○○之證述(警511號卷第12頁正反面) ②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執據聯)(警511號卷第22至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11號卷第14至16頁反面、第19至20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存款基本資料、111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2806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客戶地址條列印(警048號卷第7頁、第229頁;
警511號卷第2至5頁反面;
警153號卷第47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神」之對話紀錄擷圖(警511號卷第24至58頁反面) 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1 編 號 ⑵ ︶ 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潔兒」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結識甲○○,其推薦【幣幣資產】投資比特幣平臺給甲○○,佯稱獲利可期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110年12月11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甲○○之證述(警048號卷第191至193頁)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警048號卷第21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048號卷第189頁、第199至201頁、第205頁、第223至225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存款基本資料、111年2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2806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客戶地址條列印(警048號卷第7頁、第229頁;
警511號卷第2至5頁反面;
警153號卷第47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警048號卷第207頁) 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Tomahawk」、「潔兒」之對話紀錄擷圖(警048號卷第211至221頁) 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⑻ ︶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2時49分許,發送簡訊給丁○○,丁○○瀏覽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空接待員-李佳」(ID:wa232857)、「派單助理員-陳雅婷」(ID:gcj666)加為好友,其等謊稱完成派遣任務即可傭金抽成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52分(起訴書載為51分) 13,412元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15分 11,620元 ③110年12月13日13時21分(起訴書載為22分) 29,064元 乙帳戶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24分 310,900元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2分 220,100元 ③110年12月13日12時37分 196,300元 ④110年12月13日12時52分 989,360元 ⑤110年12月13日13時40分 263,900元 ⊙轉匯金額包含不明款項,以及尚有部分款項留於乙帳戶中。
①告訴人丁○○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205至20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成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213至215頁、第219至221頁) ③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⑤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偵3284號卷第207至211頁) 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⑹ ︶ 江碩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給江碩哲,江碩哲瀏覽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舒漫」加為好友,「林舒漫」佯稱撰寫網路評論、推廣產品、增加商品銷量,可獲得獎勵金等語,致江碩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2時32分 12,9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49分 10,2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③110年12月13日13時3分 29,9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告訴人江碩哲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155至15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284號卷第171至172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173至179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偵3284號卷第170頁) ⑦手機簡訊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舒漫」、「星空助理-李尚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161至170頁) 6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⑶ ︶ 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13時3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給戊○○,戊○○瀏覽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舒漫」加為好友,「林舒漫」佯稱完成任務可獲得獎勵金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2時32分 12,900元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50分 10,200元 ③110年12月13日12時59分 29,900元 ④110年12月13日13時36分 94,459元 ①告訴人戊○○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77至7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284號卷第87至88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91至99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偵3284號卷第81頁) ⑦手機簡訊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舒漫」、「星空助理-李尚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83至87頁、第89至90頁) 7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⑵ ︶ 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9日某時許,傳送簡訊給己○○,佯稱完成任務可獲取獎勵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匯款、ATM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16分 12,900元 ②110年12月13日11時30分 9,990元 ③110年12月13日12時3分 23,800元 ④110年12月13日12時18分(起訴書載為19分) 30,000元 ⑤110年12月13日12時20分 20,310元 ①告訴人己○○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53至55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57至6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65至75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空助理-李尚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57至63頁) 8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⑷ ︶ 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6時30分許,發送簡訊給庚○○,佯稱網路兼職點讚可賺取傭金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110年12月13日 13時23分 17,371元 ①告訴人庚○○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101至10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284號卷第10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109至115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手機簡訊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玲」、「助理.陳琴」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103至107頁) 9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⑺ ︶ 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8時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發布一頁式廣告,壬○○瀏覽後,隨即透過Imessage傳送訊息,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空傳媒工作室接待員-王羽菲」聯繫,其佯稱文章點讚、按關注、評論文章及下載遊戲,即可獲取獎勵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0時44分 11,000元 ②110年12月13日13時24分 10,000元 ③110年12月13日13時25分 3,990元 ④110年12月13日13時39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壬○○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181至183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3284號卷第189至19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193至203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社群網站Facebook廣告網頁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空接待員-王羽菲」對話紀錄(偵3284號卷第185至189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⑸ ︶ 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16時45分許,發送簡訊給子○○,佯稱販售商品可有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54分 20,987元(含手續費15元)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12分 25,103元(含手續費15元) ③110年12月13日12時34分 20,387元(含手續費15元) ④110年12月13日12時35分 3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⑤110年12月13日12時49分 3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①告訴人子○○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117至119頁) ②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匯款交易明細、存款帳戶查詢擷圖(偵3284號卷第121頁、第125至12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4號卷第143至153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⑥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偵3284號卷第123頁) ⑦手機簡訊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網路兼職中級66群」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284號卷第125至142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2 編 號 ⑴ ︶ 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11時許,撥打電話給乙○○,佯稱其分期付款所購買之手機,需一次繳清,否則會有爭訟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帳戶,又再經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18分 12,910元(含手續費10元) ②110年12月13日13時(起訴書載為1時)16分 10,000元(含手續費10元) ①告訴人乙○○之證述(偵3284號卷第35至3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3284號卷第41至45頁、第51頁) ③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52567號函暨各類帳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身份證件、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網路銀行轉帳IP歷程資料(偵3284號卷第225至236頁、第239至242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2年1月22日一西螺字第00009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22日一總營集字第98587號函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2023年5月23日一西螺字第00046號函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偵3284號卷第243至252頁;
偵14605號卷第51頁、第54至63頁;
偵4559號卷第79至8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284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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