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金訴,21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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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紹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29、5632、5675、6518、7229、7230、737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43、8734、10372、11722、12752號、113年度偵字第175、258、1508、165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及個人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一旦以該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匯或提領後,將難以查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等情,卻仍基於縱然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6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先生」之人指示,將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設定轉入約定帳號,並在申設完成後,於翌日(112年2月7日)在雲林縣斗六市雲55縣道○號67743號路燈燈桿旁,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 11手機1支交付「許先生」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犯之)使用本案帳戶遂行財產犯罪,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許先生」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本案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均遭轉帳一空,上開詐欺成員即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

其後因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辰○○、子○○、巳○○、己○○、癸○○、辛○○、壬○○、戊○○、乙○○、申○○、寅○○、丑○○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鳳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第三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汐止分局、土城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雲林地檢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經查,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卷第118至119頁、第288頁),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又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在報紙上瀏覽求職廣告後,即透過公共電話致電與「許先生」聯繫,約定工作內容為家庭代工,但工作前需要先以個人帳戶註冊才能接單,嗣於112年2月6日,依「許先生」指示前往臨櫃設定轉入約定帳號,並於設定完成後,在雲林縣斗六市雲55縣道○號67743號路燈燈桿旁,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交付「許先生」收受,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當時因為女友懷孕,我急著要找工作,所以在報紙看到徵才廣告,就致電「許先生」,但對方說要工作的話需要先以個人帳戶進行註冊才能接單,我就依指示交出本案帳戶資料,並回家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消息,後來收到銀行通知才知道帳戶已經被警示,那時候我才知道被利用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2月6日,先依「許先生」指示,將本案帳戶,設定轉入約定帳號,並在申設完成後,於翌日(112年2月7日)在雲林縣斗六市雲55縣道○號67743號路燈燈桿旁,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交付「許先生」使用。

嗣「許先生」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均遭轉帳一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2至123頁),並有附表「佐證之證據資料」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由此可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後,實際上確供本案詐欺集團用以收取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所交付之款項,且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後,足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已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工具甚明,堪認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客觀上已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二、被告上開所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所申請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與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該等資料,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資料交付與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資料,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此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

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朋友急需借款、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假勒贖電話、網路及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轉匯及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慧及經驗,均得知悉或預見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欲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

另行為人雖可能因為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欺集團抓準其求職殷切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然而,只要行為人在交付帳戶之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已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在所不惜」之「與本意無違」之心態,在此情形下,當不會因行為人外觀上看來貌似落入詐欺集團所設陷阱之「被害人」,而阻卻其交付當時即有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成立。

㈡查被告在依「許先生」指示前往彰化商業銀行左營分行臨櫃就本案帳戶設定數個約定帳號,並交出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與「許先生」之際,已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之後就出社會工作,曾從事水電、板模工作,現從事水電配管工作等語(本院卷第120、314頁),則依案發時被告之年紀、教育程度、智識能力、有多年之工作經歷,自已具備相當社會歷練及使用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常識,理應知悉妥為管理個人帳戶,並謹慎保管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以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重要性。

另觀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不知道「許先生」真實姓名,見面時他也沒拿名片給我或自我介紹,只有跟我講解工作,並說交帳戶資料是要給保證,帳戶資料會在2週後還給我,我因為當時要工作賺錢,而工地又沒有缺人,所以依指示照做等語(本院卷第119至122頁),足見被告於依「許先生」指示前往臨櫃就本案帳戶設定數個約定帳號,並交出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之際,不僅不知「許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僅透過公共電話聯繫「許先生」,別無其他聯繫資訊,亦未在與「許先生」見面交付帳戶資料時,向其進一步詢問設定約定帳號及交出帳戶資料與家庭代工之關聯性及對方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被告卻仍在對於「許先生」欠缺相當信賴關係下,僅憑對方片面之說詞,未為任何基本查證,即貿然將關乎個人財產權益甚鉅且專屬個人使用之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提供予僅知悉姓氏,而不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人,復依對方指示設定數個約定帳號,任由他人可以隨意使用其帳戶並多次轉帳大額款項至其他帳戶,此率將自己申設之帳戶資料提供並任憑他人使用之舉,使自身已無法控制本案帳戶之實際用途,無異於將本案帳戶讓渡與不甚熟識、缺乏信任基礎之他人利用。

而依前揭被告之生活經驗及社會歷練,被告對於此舉恐有遭人挪為不法使用之風險,應非毫無所悉,亦應可察覺其所應徵之家庭代工工作,需要提供本案帳戶上開資料、設定數個約定帳號,有明顯可疑、不尋常之處,卻全未探究,或向「許先生」詢問、加以查證,竟仍心存僥倖,將具有高度專屬性之本案金融帳戶資料率然交出,並依指示設定數個約定帳號;

再者,本案帳戶於交付「許先生」前僅剩餘新臺幣(下同)38元之存款,此與一般常見出售、出租帳戶資料者,為減少日後無法取回帳戶所生損失,多會於提供帳戶資料前,刻意將帳戶內款項提領、花用殆盡之情形相似,益徵被告主觀上係認為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縱使帳戶內之餘款可能遭人提領而蒙受損失,然因金融帳戶餘額甚少,自身損害有限,故容任他人對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為支配使用(包含供作犯罪使用),供作犯罪所得匯入及轉出,藉以作為遮斷金流之犯罪工具。

綜上可知,被告已可預見其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可能被挪作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人頭帳戶等非法用途,且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此與毫無犯罪認識純粹因受騙而交付帳戶之情形有別,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其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先依「許先生」指示,臨櫃設定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再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綁定網路銀行帳號之蘋果廠牌iphone11手機1支等帳戶資料交付「許先生」使用,而取得帳戶之人利用被告之幫助,使附表所示之人均受詐欺而陷於錯誤,匯款存入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後復遭轉出,併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告訴人辛○○、戊○○、寅○○、被害人丙○○等人多次轉帳至本案帳戶,乃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為數次之轉帳行為,各次詐欺、洗錢行為獨立性薄弱,被害法益又屬單一,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四、被告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然其知悉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供作詐騙匯款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交與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人使用,並依該人指示臨櫃設定數個約定帳號,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受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而被告本案犯行,已造成附表所示多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害,且係極短時間內即造成其等鉅額損失,所為殊值非難;

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意(此為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納入量刑因素之一部予以通盤考量,以符平等原則),顯見被告犯後態度消極;

兼衡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配管之工作,月薪3萬1,000至3萬2,000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弟弟、妹妹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14頁),再審酌本案所處之刑度乃低於洗錢罪最重刑度(即有期徒刑7年)之12分之1,已考量被告所犯為幫助犯此減輕事由,仍屬低度刑之量刑,當使罰當其罪,妥適實現刑罰權之正義功能,應不致失之過苛,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其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預防及教化之目的,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

查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轉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均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完畢,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犯罪所得係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是被告就該等犯罪所得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權;

又被告供稱其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取得報酬(本院卷第311頁),卷內復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確曾獲取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前揭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詐欺集團詐取之不法所得或其本案之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莊富棋移送併辦,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被害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金額
(新臺
幣)
匯入帳戶
佐證之證據資料


辰○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2年1
月31日起,透
112年2月1
4日12時50
分許
高雄市梓
官郵局
20萬元
本案帳戶








(提
告)
過LINE投資股
票群組陸續向
辰○○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辰○○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⒈告訴人辰○○警詢筆錄(偵3829卷第7至10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3829卷第13頁、第15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3829卷第2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1份(偵3829卷第11至12頁)。
(續上頁)










子○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
底起,透過LI
NE投資股票群
組陸續向子○
○攀談施詐,
佯稱可投資股
票獲利云云,
致子○○陷於
錯誤,遂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
戶,旋遭網路
轉帳一空。
112年2月1
3 日10 時1
分許
臺南市仁
德二空郵

20萬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子○○警詢筆錄(警3997卷第3至5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警3997卷第18至48頁)。
⒌郵政誇行匯款申請書1份(警3997卷第13頁)。
(續上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3997卷第6至7頁、第11至12頁、第14頁)。










卯○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1
月12日前某日
透過LINE投資
股票群組陸續
向卯○○攀談
施詐,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卯○
○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旋
遭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3日10時18
分許
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00萬元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卯○○警詢筆錄(偵5675卷第9至11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續上頁)
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5675卷第13至18頁、第20至22頁、第24至26頁、第28至29)。
⒌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5675卷第2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675卷第39至41頁)。










丁○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於111年1
2月30日前某
日使用LINE向
丁○○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網路博奕平
台,保證獲利
云云,致丁○
○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旋
遭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5 日9 時47
分許
玉山銀行
前鎮分行
2萬4,00
0元
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丁○○警詢筆錄(偵6518卷第15至17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續上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份(偵6518卷第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518卷第33至34頁、第43至44頁、第47頁、第49頁)。










巳○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2
月13日前某日
使用LINE向巳
○○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巳○○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3日14時12
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巳○○警詢筆錄(偵7229卷第9至11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續上頁)
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7229卷第53至67頁)。
⒌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7229卷第5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7229卷第39頁、第41頁、第43至44頁)。










己○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000年0
0月間起,透
過LINE投資股
票群組陸續向
己○○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己○○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4日10時53
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己○○警詢筆錄(偵7229卷第15至16頁)。
(續上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7229卷第99至106頁)。
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偵7229卷第102頁)。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229卷第73頁、第75頁、第77至83頁、第85頁)









癸○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000年0
0月間起,透
過LINE投資股
票群組陸續向
癸○○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癸○○
陷於錯誤,遂
112年2月1
5日14時35
分許
合作金庫
銀行北新
營分行
(匯款人
:吳淑綾

45萬元
本案帳戶
(續上頁)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⒈告訴人癸○○警詢筆錄(偵7229卷第17至21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7229卷第125至155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份(偵7229卷第119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229卷第111頁、第113頁、第115至117頁、第121頁、第123頁)。


辛○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2年2
月6日前某日
①112 年2
月13日9
網路轉帳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本案帳戶
(續上頁)








(提
告)
透過LINE投資
股票群組陸續
向辛○○攀談
施詐,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辛○
○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旋
遭網路轉帳一
空。
時54 分

②112 年2
月13日9
時55 分

③112 年2
月14日9
時42 分

④112 年2
月14日9
時37 分

④5萬元
⒈告訴人辛○○警詢筆錄(偵7230卷第9至13頁、第15至16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紀錄1份(偵7230卷第65至97頁)。
(續上頁)
⒌臺幣活存交易紀錄截圖4紙(偵7230卷第62至6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230卷第33頁、第35頁、第37至38頁、第41至43頁、第45頁)。










壬○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2年2
月2日起,透
過LINE投資股
票群組陸續向
壬○○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壬○○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5 日9 時22
分許
彰化銀行
北臺南分

90萬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壬○○警詢筆錄(偵7370卷第31至32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續上頁)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網路對話截圖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7370卷第35至47頁)。
⒌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份(偵7370卷第3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偵7370卷第49至52頁)。













戊○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1
1月16日起,
透過LINE投資
股票群組陸續
向戊○○攀談
施詐,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戊○
○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旋
遭網路轉帳一
空。
①112 年2
月16日1
0 時3 分

②112 年2
月16日1
0 時4 分

網路轉帳
①200萬

②100萬

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戊○○警詢筆錄(偵7443卷第13至15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續上頁)












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7443卷第67、71、73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88至117、321至343頁)。
⒌轉帳結果截圖1份(偵7443卷第77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443卷第33、35、37、39至40、51、55頁)。
⒎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7443卷第63頁)。
⒏刑事告訴狀1份(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5至43頁)。




乙○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1
2月底起,透
過LINE投資股
票群組陸續向
乙○○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乙○○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112年2月1
0 日9 時22
分許
富邦證券
苗栗分公

300萬元本案帳戶
(續上頁)










網路轉帳一
空。
⒈告訴人乙○○警詢筆錄(偵8734卷第15至18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8734卷第41至47頁)。
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對帳單細項影本各1份
(偵8734卷第25至2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偵8734卷第19至20、49至51、53、55頁)。



未○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
年底起,透過
LINE投資股票
群組陸續向未
○○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112年2月1
7日14時38

國泰世華
銀行中山
分行
20萬元
本案帳戶
(續上頁)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未○○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⒈被害人未○○警詢筆錄(偵10372卷第27至29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10372卷第37至49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份(偵10372卷第33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各1份(偵10372卷第25、53至55、57、63至64頁)。
(續上頁)
⒎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偵10372卷第51頁)。









申○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2年1
月3日前某日
起,透過LINE
投資股票群組
陸續向申○○
攀談施詐,佯
稱可投資股票
獲利云云,致
申○○陷於錯
誤,遂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
戶,旋遭網路
轉帳一空。
112年2月1
4 日12 時7
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申○○警詢筆錄(偵11722卷第9至16頁)。
⒉證人簡嘉志警詢筆錄(偵11722卷第17至18頁)。
⒊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續上頁)
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722卷第27至34頁)。
⒍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份(偵11722卷第25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1722卷第21至24、35頁)。









寅○

(提
告)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1
1月26日起,
透過LINE投資
股票群組陸續
向寅○○攀談
施詐,佯稱可
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寅○
○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旋
遭網路轉帳一
空。
①112 年2
月14日1
2時27分

②112 年2
月15日9
時30 分

①元大銀
行南港
分行
②第一銀
行汐止
分行
①80 萬

②26 萬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寅○○警詢筆錄(偵12752卷第9至12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續上頁)
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2752卷第31至132頁)。
⒌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偵12752卷第27、2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偵12752卷第135至137、149至150頁)。









午○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000年0
0月間,透過L
INE投資股票
群組陸續向午
○○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午○○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112年2月1
7日13時26
分許
渣打銀行
光復分行
24萬元
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午○○警詢筆錄(他2075卷第5至9頁,偵1508卷第7至10頁反面)。
(續上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1份(他2075卷第25頁)。
⒌渣打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他2075卷第17、19頁)。
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24582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他2075卷第63至67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福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508卷第13至16頁、第19至19頁反面)。
16 丑○本案詐欺集團112年2月1 土城郵局
130萬元本案帳戶
(續上頁)















(提
告)
成員自111年1
1月底,透過L
INE投資股票
群組陸續向丑
○○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丑○○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7 日13 時6
分許
⒈告訴人丑○○警詢筆錄(偵258卷第7至11頁、第13至14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9月5日彰斗六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臨櫃作
業關懷客戶提問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本院卷第75至9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58卷第72至82頁)。
(續上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258卷第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258卷第35、45、46、51至52、57至59頁)。













丙○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自111年1
2月底,透過L
INE投資股票
群組陸續向丙
○○攀談施
詐,佯稱可投
資股票獲利云
云,致丙○○
陷於錯誤,遂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旋遭
網路轉帳一
空。
①112 年2
月14日1
1時18分

②112 年2
月14日1
1時25分
網路轉帳
①10 萬

②8萬元
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丙○○警詢筆錄(偵1654卷第19至20頁)。
⒉被告之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雲林地檢
偵3829卷第29至37頁,警3997卷第59至69頁,偵5675卷第43至47頁,偵6518卷第19至29頁,偵7229卷第25至33頁,偵7230卷第19至27頁,偵7370卷第13至20頁,偵7443卷第79至89頁,偵8734卷第57至73頁,偵10372卷第15至23頁,偵11722卷第37至40頁,偵12752卷第15至25頁,他2075卷第69至73頁,偵258卷第17至27頁,臺中地檢他3919卷一第177至199頁,偵1508卷第11至12頁,偵1654卷第9至13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654卷第25至26頁)。
(續上頁)
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偵1654卷第27頁反面)。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654卷第21至21頁反面、第24至24頁反面、第34頁)。
⒍被害人提出之虎尾幫建倉保密協議書1份(偵1654卷第33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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