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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葳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705、9450、1093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661、1022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8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號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大幅修正,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關係及案情複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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