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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淩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7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9305、9497、10217、10314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36、6972、9348、10819、1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淑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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