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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54號、第10787號、第11207號、第11369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壬○○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順風順水」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順風順水」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壬○○主觀上對於「順風順水」之外尚有其他人員參與一節有所認識),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順風順水」復指示壬○○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後,扣除其提款之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報酬後,將其餘贓款放置於「順風順水」所指定之地點,再由「順風順水」收取後自行轉交不詳之上游,以此製造資金斷點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寅○○、子○○、酉○○、辛○○、戊○○、辰○○、午○○、戌○○、天○○、丑○○、巳○○、甲○○、宇○○、丙○○、乙○○、宙○○、未○○、卯○○、地○○、癸○○、申○○、庚○○、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被告壬○○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偵9454卷第167頁;
本院卷第249頁、第265至270頁、第273、289頁),並有附表一「佐證之卷證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認被告前揭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與共犯「順風順水」就本案各次犯行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詐欺、洗錢犯罪之目的,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洗錢防制法第16條適用被告在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表明承認上開犯罪事實,業如前述,亦即於偵查及審理中對於包括其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提領贓款以切斷詐得款項之金流軌跡乙節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我國近年來詐欺案件猖獗,除造成遭詐騙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物上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交易秩序之安定,而被告非無勞動能力之人,明知共犯「順風順水」係從事不法行為,且知悉他人匯入之款項為不法犯罪所得,仍為圖私利依「順風順水」之指示提款,擔任一線車手之角色,致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去向,降低遭檢警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猖獗,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為誠值非難;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因目前在監服刑,無法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至今尚未獲得填補之情節;
復審酌本案遭詐騙人數眾多、所詐得款項數額非低及被告涉案程度係擔任車手、犯罪情節係負責提領款項後依「順風順水」之指示放置於指定地點等情;
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五專前三年肄業」),入監前擔任臨時工、日薪1,000元,未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父母、弟弟、妹妹、同居人及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9至290頁);
暨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表示請從重量刑(本院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七、沒收㈠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編號2所示假髮1頂、編號4所示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均為被告持有,作為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67至268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查被告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供稱:其提款每日可獲得3,000元報酬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68頁),而被告本案提領日數共計7日,合計報酬為21,000元,既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或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之現金70,000元則為其所提領,未及上繳之贓款,屬其共同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且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應優先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至被告提領之其餘贓款,除上開報酬21,000元及未及上繳之70,000元外,均交由「順風順水」收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佐證之卷證資料 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許佯稱台灣大車隊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誆稱網路叫車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6月20日20時6分許 49,989元 謝安瑞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20時39分、39分、40分、40分許在京城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0號,下稱京城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20時45分、46分許在華南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號,下稱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提領20,000元、9,000元。
112年6月20日20時9分許 49,990元 112年6月20日20時10分許 9,090元 ⒈告訴人寅○○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81至89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一第217、219至221、231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225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227、229頁)。
⒌謝安瑞之新竹內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211至21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0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5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0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警4474卷一第31、45至47頁)。
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許佯稱遠傳friday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丁○○,誆稱系統出錯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6月20日19時59分許 29,987元 謝長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0時22分、22分、23分許在京城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12年6月20日20時許 6,123元 ⒈被害人丁○○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91至9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一第239、241、243、245至247、249至251、253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259、261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255至257頁)。
⒌謝長志之新竹內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233至23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0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5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0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警4474卷一第31、48至51頁)。
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6日許佯稱HAMI書城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子○○,誆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6月26日16時37分許 95,881元 郭俊明(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17時0分、0分許在斗南郵局(雲林縣○○鎮○○路00號【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下稱斗南郵局)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17時44分許在斗南統一超商真嘉門市(雲林縣○○鎮○○○路0號,下稱斗南統一超商真嘉門市)提領59,000元。
112年6月26日16時42分許 5,870元 112年6月26日17時40分許 7,970元 ⒈告訴人子○○警詢筆錄(偵9454卷第55至56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454卷第53、61至63、69、71頁)。
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9454卷第58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9454卷第5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48039號函及所附郭俊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9454卷第41至4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6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各1份(偵9454卷第27至39頁)。
⒎112年7月21日被告照片5張(警2615卷第33至35頁)。
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賣貨便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酉○○,誆稱未簽金流保障協議所以無法交易須依指示操作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13時37分許 29,983元 莊翔如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同日14時3分、4分、6分、7分、33分、34分許在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雲林縣○○市○○路0號,下稱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112年7月16日13時59分許 49,998元 112年7月16日14時24分許 29,985元 ⒈告訴人酉○○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97至1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一第267、269、271、283、285、293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2份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9、301、303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05頁)。
⒌莊翔如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26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9、60至62頁)。
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OB嚴選、星展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朱蒨嬅,誆稱訂單系統錯誤、信用卡被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朱蒨嬅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22時52分許 28,985元(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陳春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3時16分、17分許在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 ⒈告訴人辛○○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03至10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一第313、317、319、321至323、343、345頁)。
⒊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33至339頁)。
⒋陳春連之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307至311頁)。
⒌華南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份(警4474卷一第32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3、64至66頁)。
6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MDMMD明洞國際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戊○○,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22時58分許 29,985元 陳春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3時17分、24分許在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 ⒈告訴人戊○○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11至1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一第349、351、353、359至361、367頁)。
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份(警4474卷一第385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87頁)。
⒌陳春連之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307至311頁)。
⒍台新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4474卷一第373至37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3、65至66頁)。
7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OB嚴選、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辰○○,誆稱訂單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23時9分許 9,990元 陳春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3時25分許在萊爾富超商斗六西平店提領20,000元 112年7月16日23時10分許 9,980元 ⒈告訴人辰○○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15至1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3、5至7、25至27、35、39、41頁)。
⒊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15頁)。
⒋陳春連之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307至311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3、65至66頁)。
8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以社群軟體IG暱稱「卡羅牌占卜小葉」與午○○結識及聯繫,誆稱購物即可參加百分之百中獎之抽獎活動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20時58分許 49,986元 陳春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1時23分、24分、26分許在斗六統一超商朱丹灣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1,000元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31至1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43、45、47、49、55頁)。
⒊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61至69頁)。
⒋陳春連之蘆竹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一第307至311頁)。
⒌員林郵局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59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3、63至64頁)。
9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網友、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戌○○,誆稱因帳戶問題無法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19時51分許 35,124元 陳春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20時13分許在斗六鎮北郵局(雲林縣○○市○○路00號,下稱斗六鎮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20時18分許在斗六統一超商上慶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下稱斗六統一超商上慶門市)提領20,000元。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41至1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75、77、79、89至91、93頁)。
⒊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結果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87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83至84頁)。
⒌陳春連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71至73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5、67至69頁)。
10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許佯稱買家、郵局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messenger、電話聯繫天○○,誆稱因帳戶問題無法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6日20時8分許 15,056元 陳春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同日20時19分、20分、21分許在斗六統一超商上慶門市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12年7月16日19時59分許 49,987元 ⒈告訴人天○○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51至1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99、101、103、105至107、115至117頁)。
⒊陳春連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71至73頁)。
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警4474卷二第145頁)。
⒌匯款紀錄1份(警4474卷二第137至141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5、68至69頁)。
1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0日許佯稱買家、中國信託銀行、蝦皮電商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繫丑○○,誆稱因尚未簽署蝦皮拍賣金流服務管理條例無法使用蝦皮賣場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9時33分許 40,083元 洪維廷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19時59分許在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號,下稱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提領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20時3分、4分許在玉山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號,下稱玉山銀行斗六分行)提領20,000元、20,000元。
⒈告訴人丑○○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57至159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149、151、153、155、159至161、163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165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165頁)。
⒌洪維廷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14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5、70至72頁)。
1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許佯稱買家、華南銀行、蝦皮電商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繫巳○○,誆稱因帳戶異常無法使用蝦皮賣場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9時25分許 44,123元 洪維廷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19時57分、58分、59分許在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⒈告訴人巳○○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61至16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167、169、171、173至175、177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189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189至191、203至207、211頁)。
⒌洪維廷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14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5、70至71頁)。
1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社群軟體臉書賣家暱稱陳蔓蒂,以電話聯繫甲○○,誆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9時47分許 29,985元 洪維廷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0時4分、5分許在玉山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14,000元。
⒈告訴人甲○○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65至1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4474卷二第213、219至221、225、233、241、245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4474卷二第217頁)。
⒋洪維廷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147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5、71至72頁)。
1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9日許佯稱VITABAX電商賣家、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宇○○,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9日21時21分許 14,987元 黃雅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1時54分許在斗六鎮北郵局提領15,000元。
⒈告訴人宇○○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71至1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255、257至259、261、263、265、271頁)。
⒊臺幣活存明細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269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267頁)。
⒌黃雅婷之新竹光華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251至253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9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9、74頁)。
1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9日許佯稱生活市集、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琳邱,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9日20時29分許 49,985元 黃雅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20時43分許在斗六統一超商上慶門市提領17,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20時47分、48分許在斗六鎮北郵局提領60,000元、50,000元。
112年7月19日20時30分許 47,315元 112年7月19日20時33分許 29,986元 ⒈告訴人丙○○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75至18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4474卷二第275、277至279、281、283、291至293頁)。
⒊黃雅婷之新竹光華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251至253頁)。
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6、17、18、19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9頁)。
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9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9、73至74頁)。
16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維他盒子電商公司、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乙○○,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8時26分許 4,689元 王俊傑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同日18時36分許在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提領20,000元。
⒈告訴人乙○○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87至18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307、309、311、313至315、317頁)。
⒊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319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321至323頁)。
⒌王俊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303至30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7、76頁)。
17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維他盒子電商公司、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宙○○,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1,000元。
㈠112年7月18日18時38分許 2,995元 王俊傑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同日19時5分許在斗六統一超商昕美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提領1,000元,左列㈡部分未及提領。
㈡112年7月18日18時39分許 2,105元 ⒈被害人宙○○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91至19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4474卷二第327、329至331、337、339、343頁)。
⒊往來明細、新臺幣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警4474卷二第333、335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333、335頁)。
⒌王俊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303至30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41、77頁)。
18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生活市集、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未○○,誆稱訂單系統遭駭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8時17分許 49,985元 王俊傑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18時28分、29分許在國泰世華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號)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18時36分、36分許在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提領30,000元、20,000元。
112年7月18日18時19分許 36,085元 ⒈告訴人未○○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195至2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345、353至355、381頁)。
⒊IPASS MONEY紀錄畫面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375頁)。
⒋王俊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303至305頁)。
⒌遭詐騙金額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393至395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37、75至76頁)。
19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網路賣場買家、賣貨便網路賣場、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聯繫卯○○,誆稱未簽金流保障協議所以無法交易須依指示操作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7月18日15時12分許 29,123元 洪維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同日15時28分、29分、30分許在合作金庫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號)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②接續於同日15時35分、36分許中國信託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街0號)提領20,000元、20,000元。
③接續於同日15時41分、43分許在統一超商斗六門市(雲林縣○○市○○路00號)提領20,000元、9,000元。
112年7月18日15時14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 29,985元 112年7月18日15時26分許 30,000元 112年7月18日15時28分許 10,000元 ⒈告訴人卯○○警詢筆錄(警4474卷一第207至209頁)。
⒉臺中市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474卷二第411、413、415、421至423、43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警4474卷二第425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474卷二第429、431頁)。
⒌洪維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4474卷二第409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4474卷一第2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18日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1份(警4474卷一第41、43、77至80頁)。
20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8日許佯稱富邦信貸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地○○結識並聯繫後,誆稱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得貸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被告提領。
112年7月21日14時21分許 50,000元 陳皓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14時32分許在全家斗南大業店(雲林縣○○鎮○○路000號)提領70,000元(備註:已扣案)。
⒈告訴人地○○警詢筆錄(警2615卷第13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2615卷第16至18、29、30頁)。
⒊網路銀行【非約定戶】新臺幣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2615卷第28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615卷第19至28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9454卷第21至24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29149號函及所附陳皓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2615卷第38至41頁)。
⒎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10月2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16021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1份(偵9454卷第101至113頁)。
⒏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10月27日雲警南偵字第1121002883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1份(偵9454卷第119至121頁)。
⒐扣押物照片7張(偵11369卷第35至41頁)。
⒑112年7月21日監視器紀錄畫面截圖5張、被告照片5張、112年6月26日監視器紀錄畫面截圖2張(警2615卷第31至36頁)。
⒒扣案之假髮1頂、現金新臺幣70,000元、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
2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0日許佯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誆稱欲開通7-11賣貨便服務須依指示操作驗證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8月11日15時42分許 49,987元 王夢瑜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同日16時5分、5分、6分、6分、7分許在古坑鄉農會(雲林縣○○鄉○○路00號)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12年8月11日15時43分許 49,989元 ⒈告訴人癸○○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20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26卷第22至26、39、40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1份(警2726卷第31頁)。
⒋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26卷第33至38頁)。
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48703號函及所附王夢瑜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2726卷第74至77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8月11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2726卷第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被告照片2張(警2726卷第7至17頁)。
⒏112年7月21日監視器紀錄畫面截圖5張、被告照片5張、112年6月26日監視器紀錄畫面截圖2張(警2615卷第31至36頁)。
⒐古坑鄉農會112年9月15日古農信字第1120004873號函1份(警2726卷第84頁)。
⒑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2726卷第85頁)。
2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許佯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申○○,誆稱須依指示操作確認蝦皮賣場金流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8月11日15時48分許 49,988元 王夢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16時12分、13分許在古坑郵局(雲林縣○○鄉○○路000號,下稱古坑郵局)接續提領60,000元、38,000元。
112年8月11日15時56分許 18,123元 ⒈告訴人申○○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41至42頁)。
⒉證人林萬昌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18至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2726卷第43至46、50、51頁)。
⒋轉帳畫面及受騙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2726卷第47至48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儲字第1120997956號函及所附王夢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726卷第78至80頁)。
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8月11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2726卷第7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被告照片2張(警2726卷第7至17頁)。
⒏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2726卷第85頁)。
2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許佯稱買家、好賣+、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誆稱因帳戶問題無法購買須依指示操作開通好賣+帳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8月11日16時8分許 29,938元 王夢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16時13分許在古坑郵局提領38,000元 ⒈告訴人庚○○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52至53頁)。
⒉證人林萬昌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18至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稻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2726卷第54至56、59、60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警2726卷第57頁)。
⒌中華郵政感應式金融卡背面影本1份(警2726卷第57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儲字第1120997956號函及所附王夢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726卷第78至80頁)。
⒎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8月11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2726卷第7頁)。
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被告照片2張(警2726卷第7至17頁)。
⒐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2726卷第85頁)。
2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許佯稱買家、合作金庫銀行、蝦皮電商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亥○○,誆稱因蝦皮賣場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使用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8月11日16時10分許 15,026元 王夢瑜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同日16時19分、20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古坑門市(雲林縣○○鄉○○路000號)接續提領10,000元、4,000元。
112年8月11日16時13分許 14,126元 王夢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接續於同日16時24分許在古坑郵局提領14,000元。
⒈告訴人亥○○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61至63頁)。
⒉證人林萬昌警詢筆錄(警2726卷第18至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2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2726卷第64至68、72、73頁)。
⒋台幣轉帳畫面截圖2份(警2726卷第69、70頁)。
⒌受騙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26卷第71頁)。
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8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60154號函及所附王夢瑜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2726卷第81至83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儲字第1120997956號函及所附王夢瑜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726卷第78至80頁)。
⒏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8月11日提款時地一覽表1份(警2726卷第7頁)。
⒐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紀錄影像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被告照片2張(警2726卷第7至17頁)。
⒑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2726卷第85頁)。
附表二:主文
編號 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編號17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編號18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編號19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編號20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編號21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編號22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編號23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編號24 壬○○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三星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①保管字號: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034號。
②犯罪工具。
2 假髮 1頂 ①保管字號: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034號。
②犯罪工具。
3 現金 70,000元 ①保管字號: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034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犯罪所得。
4 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①保管字號: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034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③犯罪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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