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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知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D○○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知暘明知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無故徵求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並要求協助轉帳來源不明之款項者,極可能為從事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犯罪,以藉此避免檢警查緝之手段,亦能預見無故匯入其帳戶內之金錢為詐欺犯罪所得之可能性甚高,如將該款項轉出、提領,不僅參與詐欺犯罪,且所轉帳、提領款項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將因此隱匿,其竟基於縱使因此參與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具直接故意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添」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稱「阿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李知暘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本案國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供「阿添」使用。
嗣「阿添」取得李知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其先後為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無證據證明「阿添」與施用詐術之人係屬不同之人),李知暘則經「阿添」以TELEGRAM指示,先後自本案中國信託帳戶為附表二所示之轉匯、提領款項,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李知暘並因而獲得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
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被告李知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55至458頁、本院卷第173、310、315頁),核與附表一「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供述證據相符,復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17至16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被告就所犯之一般洗錢罪,於審判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各2罪。
又被告與「阿添」就各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共犯對同一被害人詐使多次匯款及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之多次提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行為所犯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係各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其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罪,共3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侵害被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更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仍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為詐欺及洗錢犯行,足見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並造成被害人損害及追償不易,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又其與告訴人乙○○、甲○○、丙○○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175至179頁)。
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320、3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另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法院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待其所犯全部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宜,爰不於本判決中就其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併予說明。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供稱:共收到報酬約3萬至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本院認應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是被告就其犯行全部共獲得3萬元報酬,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然考量被告除賠償本件告訴人外,尚有賠償其他案件被害人,賠償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如再宣告沒收上開3萬元,形同重複剝奪犯罪所得,對被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該項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沒收。
查本件被告所提領之款項業經轉交「阿添」或轉帳至「阿添」指定帳戶,是被告對於該款項既無處分權限,復未實際管領,自無從宣告沒收其參加提領之全部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追加起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申○○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7日晚間8時18分 500元 申○○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37至23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5日上午11時50分 1萬元 2 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巳○○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3日凌晨1時52分06秒 5萬元 巳○○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39至24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3日凌晨1時52分29秒 5萬元 3 B○○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透過網路交友方式向B○○提供投資平台訊息(mu cryptocurrency),致B○○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41分 5萬元 B○○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43至24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48分 5萬元 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43分 5萬元 110年8月1日凌晨3時16分 5萬元 4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辛○○於000年0月間經同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晚間8時19分 1萬元 辛○○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47至24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24分 2萬元 5 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芯蕊」向己○○佯稱:可匯款至「MU」投資平台網站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中午12時4分 1,000元 己○○於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1至25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7日上午9時11分 2萬元 6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乙○○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4分 10萬元 乙○○於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5至25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 10萬元 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10分 7萬元 7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宇○○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上午11時5分 1萬元 宇○○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9至26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庚○○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艾薇」向庚○○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庚○○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晚間10時5分 4萬元 庚○○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63至26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丁○○於110年6月8日經其兄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42分 6萬元 丁○○於110年9月24日、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69至272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酉○○於110年8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晚間9時37分 1萬元 酉○○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3至27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未○○於110年8月1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5日中午12時58分 1萬元 未○○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5至2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5日晚間10時8分 2萬元 12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宙○○於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日晚間11時13分 1萬元 宙○○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9至28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E○○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li」、「Lau」向E○○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E○○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9分 5萬元 E○○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3至28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9分 15萬元 110年7月8日晚間8時57分 1萬元 14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天○○於000年0月間某日,上網瀏覽該平台並加入會員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凌晨4時52分 2,500元 天○○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9至29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12分 6,000元 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37分 2萬9,000元 15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戊○○於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日凌晨1時00分 500元 戊○○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95至30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晚間7時31分 5,000元 16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卯○○於110年8月15日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3,000元 卯○○於110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3至30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24日晚間6時24分 2萬7,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9分 2萬元 17 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壬○○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上午9時31分 1萬元 壬○○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7至31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30日上午10時57分 14萬元 110年7月5日上午9時53分 30萬元 110年8月5日上午11時4分 30萬元 18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癸○○於110年8月27日前某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晚間8時26分 5,000元 癸○○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13至31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寅○○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寅○○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 1萬元 寅○○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17至32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3日晚間6時2分 1萬元 110年9月13日晚間6時5分 1萬元 20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玄○○於110年3月25日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9分 3萬元 玄○○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1至32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1日晚間7時38分 1,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2分 1,400元 21 張家蓉(改名: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0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飛雲」向甲○○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甲○○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48分 500元 甲○○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5至32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25分 1,000元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40分 3,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 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 1萬3,000元 22 C○○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C○○於110年8月1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中午12時44分 1萬元 C○○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9至33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9分 1萬元 23 F○○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F○○於110年8月10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0日中午12時11分 1,000元 F○○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31至33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建源」向辰○○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辰○○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59分 5萬元 辰○○於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35至34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1日凌晨2時19分 5萬元 110年8月1日凌晨0時39分 5萬元 25 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龍偉:臺南偉傑」向亥○○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亥○○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凌晨1時51分 3,000元 亥○○於110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3至34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曼巴」、「Maggie wang」向地○○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地○○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 500元 地○○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5至34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4分 2萬5,000元 27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戌○○於110年6月28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29分 1,000元 戌○○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9至35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37分 1,000元 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24分 3,300元 110年8月24日晚間8時9分 4,000元 28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黃○○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上午9時53分 2萬元 黃○○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57至35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7日凌晨1時57分 3萬元 29 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陳倩玉」向丙○○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1日晚間11時22分 1萬5,000元 丙○○於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61至3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 2萬元 30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午○○於110年7月9日經親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9日凌晨0時11分 3萬元 午○○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79至38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5時53分 1萬元 110年9月14日上午6時3分 2萬元 31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子○○於110年7月16日經朋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6分 1萬元 子○○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81至38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5分 50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 4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 1萬元 110年8月29日上午9時27分 1萬元 110年8月29日上午11時17分 500元 32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丑○○於110年7月9日經網路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4日上午9時28分 2,000元 丑○○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89至39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16日上午7時42分 3萬元 110年7月20日上午8時21分 3萬元 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59分 3萬元 33 汩牧依宛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汩牧依宛於110年7月4日經其姊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分 1,000元 汩牧依宛於110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99至40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 1萬元 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28分 2萬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1時50分 500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2時15分 500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2時16分 500元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54分 1,500元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56分 1萬3,500元
附表二:
提款/轉帳/匯款時間 (均為民國110年) 提領/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附註 6月28日下午2時38分許 25萬元 提領 6月30日上午11時58分許 90萬元 提領 6月30日中午12時8分許 5萬元 提領 7月1日中午12時4分許 1萬0,200元 轉帳 7月5日上午11時51分許 1萬元 轉帳 7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 61萬元 提領 7月9日中午12時18分許 3萬0,500元 轉帳 7月16日上午7時23分許 20萬元 轉帳 7月16日上午9時51分許 3萬8,300元 提領 7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 11萬元 轉帳 7月20日上午9時4分許 7萬8,000元 提領 7月22日下午4時34分許 20萬元 轉帳 7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許 25萬元 轉帳 7月30日下午7時34分許 30萬元 轉帳 7月31日上午8時37分許 30萬元 轉帳 8月1日上午8時25分許 20萬元 轉帳 8月5日上午11時8分許 20萬元 轉帳 8月5日上午11時9分許 20萬元 轉帳 8月8日上午9時21分許 17萬5,800元 轉帳 8月8日下午1時54分許 23萬6,000元 轉帳 8月8日下午1時55分許 16萬4,000元 轉帳 8月8日下午1時56分許 30萬元 轉帳 8月8日下午5時6分許 12萬元 提領 8月8日下午7時1分許 10萬元 轉帳 8月10日晚間8時43分許 18萬元 轉帳 8月11日下午3時26分許 8萬元 轉帳 8月12日上午8時8分許 7萬8,000元 轉帳 8月13日上午8時26分許 12萬5,000元 轉帳 8月15日下午5時39分許 10萬元 轉帳 8月15日中午12時11分許 10萬元 轉帳 8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 7萬元 轉帳 8月19日下午2時11分許 11萬元 轉帳 8月20日上午10時3分許 7萬8,000元 轉帳 8月24日晚間11時28分許 11萬5,800元 轉帳 8月26日凌晨0時36分許 6萬元 轉帳 8月27日晚間7時9分許 6萬元 轉帳 8月28日下午3時12分許 10萬元 提領 8月29日晚間6時57分許 8萬元 轉帳 8月30日下午4時32分許 6萬元 轉帳 9月2日下午5時27分許 4萬元 轉帳 9月3日中午12時8分許 5萬元 轉帳 9月12日下午3時11分許 4萬元 轉帳 9月13日晚間7時18分許 5萬元、5萬元 轉帳 9月14日上午8時36分許 9萬元 轉帳 9月14日上午10時16分許 10萬元 轉帳 9月14日中午12時11分許 10萬元 轉帳 9月14日晚間8時4分許 6萬元 轉帳 9月14日晚間10時5分許 7萬元 轉帳 9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 8萬元 提領 9月15日下午1時50分許 6萬9,900元 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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