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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告吳佳芳
被告楊宗訓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琪
法官 鄭媛禎
法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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