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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林君翰
被 告 王鈿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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